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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并未让“开瓶费”合法化
2008-05-08 14:22:00 来源:
http://news.VeryEast.Cn 2007-8-22 14:36:00 今日安报
“开瓶费”即将合法了,这是最近几天很多人关注的问题。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。商务部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《餐饮企业经营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,使得不少人以为,“开瓶费”等费用将合法化。因此,《规范》一出即引来了各方关注。但记者采访发现,《规范》并未暗示“开瓶费”合法化,而是大家误解、误读了。而且法律界人士认为,《规范》是行业规范,就算是真有那项规定,也不能约束消费者。
因为收取“开瓶费”,全国多个地方的消费者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。个别省的物价部门还公开叫停了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,有的省还以立法的形式拒绝“开瓶费”。业内人士透露,酒水的高额利润是酒店不放弃酒水的重要原因,“开瓶费”已是纠缠中国餐饮业多年、争论不休的老问题,其背后更折射出中国餐饮行业的一些陈年陋规。
缘起:新规范引发老问题
记者在商务部的网站上看到,《规范》指出:“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,包括饭庄、酒家、酒楼、餐馆、餐厅(含饭店、宾馆、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)、小吃店、快餐店、饮品店,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。”
此外,还有极其重要的一条:“须明示营业时间、供应品种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。”
因为这两条规定,不少人认为,它的出台将使一直躲躲藏藏、纠纷不断的“开瓶费”等收费项目由“地下”转为“地上”,甚至是默许这项收费项目的存在。不过,省外不少媒体报道的“今后,开瓶费、包间费、最低消费等要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”这句话,记者并未从《规范》中找出。
一石激起千层浪。8月7日,商务部在网站一挂出《规范》将实施的消息后,引得社会各界议论纷纷,不少媒体对此表示关注。有的媒体甚至说,《规范》的实施将使“开瓶费”合法化。
舆论哗然,可以说,“开瓶费”的争论这几年一直没有停止。
郑州酒店:加收消费额10%“开瓶费”
“开瓶费”在郑州也由来已久,至今仍有不少酒店在收取。经三路一大酒店就谢绝自带酒水,如果客人坚持自己带怎么办?工作人员说加收客人消费额10%的“开瓶费”,这是他们的店规。同样,金水路一家粤菜大酒店也是谢绝自带酒水,客人带的酒水也是按照消费额的10%加收“开瓶费”。
这两家酒店的生意都比较红火,而且这两家酒店较为高 档,所以客人的消费额也不低,少则数百元,多则上千元、几千元,如果都是自带酒水,仅开瓶费一项酒店每天的收入就非常可观。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的真实目的是希望客人在酒店买酒,而酒店的酒水和市场价比起来一般都高出30%左右,利润非常可观。
知情人介绍,酒水的高额利润是酒店重要收益之一,如果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而不收服务费,对酒店的收益有很大影响。当然,郑州也有不少酒店不收取“开瓶费”。一家不收“开瓶费”的酒店大堂经理说,郑州餐饮市场竞争激烈,消费者可以选择的空间大。如果因为“开瓶费”而引起客人不满,他们完全可以拒绝在此消费,毕竟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,市场可选择性非常大。
三门峡市一些酒店,“开瓶费”是按照该酒在酒店售价的20%收取的。王先生等人几天前在该市一家酒店吃饭的时候是自己带的酒水,吃饭中间,他突然问了一句收不收“开瓶费”,服务员说收取20%,其他酒店也是按照20%收取的。在客人的反对下,服务员在和经理沟通后免除了“开瓶费”,但该服务员说12月1日以后国家规定都要收取了。服务员所说的国家规定,显然是商务部12月1日起实施的《规范》。
对《规范》将默许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,郑州一些酒店表示高兴。他们认为,餐饮业市场是放开的,如果双方约定可以收取“开瓶费”,就是合情合法的。这样既满足了客人担心会喝到假酒,要喝自带酒的心理,又给酒店带来了效益,不会因为这桌客人没有喝酒店的酒而影响酒店收入。
不过,记者发现,收取“开瓶费”的酒店如果客人不问,服务员极少事先告知要收费。
商务厅:未见文件不好表态 尽管消费者一直反对“开瓶费”,但全国各地一些餐饮业协会却一直在支持着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,有的是公开支持,有的是默许支持。去年6月,河南省餐饮业协会制定的《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》(草案),就明确规定“餐饮经营者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、食品”。这其实就是一个默许“开瓶费”存在的行业规范。而郑州一些酒店收取“开瓶费”就是以“谢绝自带酒水”为由,收取“开瓶费”。
此次《规范》的出台,河南省餐饮业协会又会如何看待呢?该协会工作人员以领导出差为由谢绝了采访。
省商务厅是我省餐饮业协会的主管部门,昨日记者就《规范》关于“开瓶费”一事咨询时,省商务厅有关人士说,他们没有看到商务部的文件,还不清楚,不好表态,但他们没有下过和“开瓶费”有关的任何文件。
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律师朱中辉说,很多人可能误解、误读了商务部的《规范》。《规范》并没有像有的媒体所称的那样,“明文规定”了“包间费、最低消费、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”,而是在“规章制度”一节中,要求餐饮企业“须明示营业时间、供应品种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,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,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,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”。可见,它只解决了收费的形式问题,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,更没有提到“开瓶费”,从上述条文不能推出“开瓶费合法”的结论。要判断“开瓶费”是否合法,仍需以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及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。
工商局:按双方意愿执行
郑州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黄静说,关于“开瓶费”、最低消费等问题,以前也讨论过,中消协也表示过,说是霸王条款,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。因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不知情,在结账的时候酒店说收这费那费。如果国家法律、法规有规定说可以收的,就可以收。如果没有规定的,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收费项目也是完全放开的,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,在收费前要明示。否则,消费者有权拒绝交付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。
黄静说,收费是双方的意愿,必须得到消费者的认可,如果收费不明确,消费者在消费后可以拒绝付账。对于“开瓶费”的“定价”问题,黄静说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,明示后消费者要看收费的服务值不值。消费者认可了,生意会源源不断,不认可,下次可能就不来了。当然,有些酒店装修豪华,收取一定的茶位费,从经营者的角度说,他付出了,给消费者一个舒适的环境,如果消费者认可收取茶位费也是合情合理的。
律师观点:行规不能约束消费者
律师朱中辉认为,能否收取“开瓶费”,法律、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,应当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来约定。
消费通常有两种情形:一是按照常规进行的消费,叫做一般消费;二是以常规消费为前提,附加了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消费,叫做特殊消费。据此,消费者携带酒水进入酒店,酒店提供相应的酒水类消费服务,即在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消费关系。所谓“开瓶费”就是特殊消费服务费。目前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,也没有禁止收取“开瓶费”。因此,根据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的民法理论,酒店能否收取“开瓶费”应由双方约定。
而且,不能简单地将收取“开瓶费”称之为“霸王条款”,关键要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自由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。酒店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就明确告知消费者要收取“开瓶费”及收费标准,并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方可收取。不能以含有“霸王条款”的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作为收取“开瓶费”的挡箭牌。当前“开瓶费”存在的主要问题:一是经营者并不预先明示,而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误导其接受服务,强行收取“开瓶费”;二是所谓的“开瓶费”价格明显不合理,远远超出了服务所值。显然,这些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、自由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。
要解决酒店与消费者在“开瓶费”上存在的冲突,首先必须做到坚持“明码标价”原则,在店堂显著位置标明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,所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。其次是收取的“服务费”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,做到服务内容与收费价格相当,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,而不应当自定标准,超值收费。上述两点也是法院审查和判断消费者是否应该或如数支付“开瓶费”的主要依据。
朱中辉说,商务部制定的《规范》并不能成为“开瓶费”合法化的依据,无法为收取“开瓶费”直接提供法律支持。《规范》实质上是一个行业标准,换句话说,就是从事餐饮营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标准,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和标准,就不能从事餐饮经营。至于是否收取“开瓶费”以及收取“开瓶费”是否合法,并不是这个《规范》所能承担的任务,也不应当是它调整的对象。而且它是规范餐饮企业的,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。
朱中辉律师:138491979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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